发布部门: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7〕1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的信息服务,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4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衡各单位信息员。
第三条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以下称信息员)是指经过专门培训、登记并认证,在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县市区和部门网站(网页)以及电子政务网络办公系统内采编、发布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电子政务事业;
(二)具备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一定文字编辑能力和信息分析综合能力;
(四)原则上是单位办公室或信息部门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便于和全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及电子政务信息的上传下达。
第五条信息员的登记、认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依据个人情况及工作需要,把选拔推荐的信息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初审;
(二)初审合格人员参加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认证培训考核;
(三)参加培训人员考核合格后,经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登记发证后上岗,并拥有在网络办公系统中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第六条各单位要重视信息员的学习、培训等,确保电子政务信息员队伍稳定;
第七条各单位的电子政务信息员因工作原因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新的电子政务信息员要经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重新培训认证,重设网络办公系统登陆密码,才能登陆网络办公系统。对因工作等原因需调整的电子政务信息员,各单位不及时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因其原因造成涉密、有害信息上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信息员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
(一)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集、整理、编辑和上报工作,负责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采集与更新,负责本单位网站(网页)内容的维护、更新、充实工作;
(二)信息员必须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本单位的信息进行采编、整理后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经核准后方能上报;
(三)各单位信息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使用市信息化办统一开设的公务电子邮箱。其命名格式为:用户名@mail.hengyang.gov.cn,信箱登陆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四)各单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本单位各类电子邮件,每天至少收阅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并通过适当途径(如子网站、名片、通讯录)向社会公布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五)信息员每月应及时采编、上报信息,其中本单位信息不少于80%。
第九条主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信息化办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邮箱。
第十条信息员报送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与本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信息员工作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发布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自觉学习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积极主动收集、采集、发布和宣传相关信息,丰富电子政务网;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政务公开提供真实可靠、实用的政务信息;
(四)信息发布必须准确、及时,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信息员工作评定、年审和奖惩
(一)信息员所发布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分季度、按单位和信息员分别统计,并按其信息量和采用率进行排名,公布在衡阳市电子政务相关系统以及《信息化工作简报》中,同时,以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单位负责人。
(二)信息员工作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信息员及其单位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工作实绩差的信息员及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信息员实行网上年度登记审验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信息员取消其信息员资格。
发布文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7〕1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的信息服务,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4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衡各单位信息员。
第三条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以下称信息员)是指经过专门培训、登记并认证,在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县市区和部门网站(网页)以及电子政务网络办公系统内采编、发布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电子政务事业;
(二)具备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一定文字编辑能力和信息分析综合能力;
(四)原则上是单位办公室或信息部门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便于和全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及电子政务信息的上传下达。
第五条信息员的登记、认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依据个人情况及工作需要,把选拔推荐的信息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初审;
(二)初审合格人员参加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认证培训考核;
(三)参加培训人员考核合格后,经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登记发证后上岗,并拥有在网络办公系统中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第六条各单位要重视信息员的学习、培训等,确保电子政务信息员队伍稳定;
第七条各单位的电子政务信息员因工作原因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新的电子政务信息员要经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重新培训认证,重设网络办公系统登陆密码,才能登陆网络办公系统。对因工作等原因需调整的电子政务信息员,各单位不及时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因其原因造成涉密、有害信息上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信息员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
(一)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集、整理、编辑和上报工作,负责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采集与更新,负责本单位网站(网页)内容的维护、更新、充实工作;
(二)信息员必须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本单位的信息进行采编、整理后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经核准后方能上报;
(三)各单位信息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使用市信息化办统一开设的公务电子邮箱。其命名格式为:用户名@mail.hengyang.gov.cn,信箱登陆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四)各单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本单位各类电子邮件,每天至少收阅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并通过适当途径(如子网站、名片、通讯录)向社会公布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五)信息员每月应及时采编、上报信息,其中本单位信息不少于80%。
第九条主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信息化办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邮箱。
第十条信息员报送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与本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信息员工作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发布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自觉学习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积极主动收集、采集、发布和宣传相关信息,丰富电子政务网;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政务公开提供真实可靠、实用的政务信息;
(四)信息发布必须准确、及时,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信息员工作评定、年审和奖惩
(一)信息员所发布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分季度、按单位和信息员分别统计,并按其信息量和采用率进行排名,公布在衡阳市电子政务相关系统以及《信息化工作简报》中,同时,以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单位负责人。
(二)信息员工作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信息员及其单位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工作实绩差的信息员及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信息员实行网上年度登记审验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信息员取消其信息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