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0年07月29日05: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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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市民生发展总体要求,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现就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民生的系统工程。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和谐长春”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2.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
3.我市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未来5年内,逐步建立起以城乡低保制度为主体,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慈善捐赠、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体利益。
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4.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各级政府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导力量和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各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5.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科学整合各项社会救助资源,达到救助效果最大化,消除救助盲区,避免重复救助。
6.城乡协调,标准适度。要坚持城市支援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点向农村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7.制度保障,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有关政策,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长效化、法制化。坚持属地管理,实现社会救助工作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8.投入多元,有力监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充。科学规范地监督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标准,并实施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困难群众就业。
三、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10.完善城乡低保制度。要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努力实现城乡低保对象应保尽保;深化“分类施保”,相应提高各类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建立低保标准与物价联动机制,确保低保家庭不因物价波动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建立低保与就业的联动机制,探索低保对象“就业渐退”的有效办法,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救助对象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1.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加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五保供养、社会养老、社会救助、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信息和维权等功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12.提升救灾工作应急能力。要健全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灾害救助投入,建立灾害应急保障基金,增加救灾设施装备,提高救灾物资储备,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同时,扩大减灾宣传,提高群众减灾和防灾意识,减少或避免生命财产损失。
13.开展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在实现全民医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对因患有大病虽领取医保和合作医疗补助后但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要给予适当的二次医疗救助;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遍设立惠民门诊和惠民病房,加大惠民医疗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解决好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14.实施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城乡困难家庭子女,要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确保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同等权利和待遇;对高等教育阶段的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开展“有一助一”活动,资助其完成学业。
15.推进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积极推进中小户型住房建设,优先解决低收入无房户的住房问题;继续购置二手住房,以实物配租的形式分配给低保户中的无房户,优先分配给低保家庭中军烈属、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家庭等;继续实行对无房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租住公房和实物配租的低保家庭实行房屋租金核减政策;继续实行对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冬季供热费减免政策;落实好棚户区改造惠民政策,确保被拆迁贫困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帮助贫困农民改造泥草房,妥善解决农村低保对象、灾民、五保户住房问题。
16.促进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再就业。积极推进“全民创业”,加大对“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和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力度,建立市区两级小额贷款创业基金制度,重点用于扶持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免费提供创业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对低保家庭子女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困难群体的创业和就业能力。
17.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要积极主动对流浪乞讨人员开展街头劝导,进行心理疏导和正面引导,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专项救助。对确实无家可归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后可送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属本地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条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8.开展慈善救助活动。要积极扶持慈善等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大力宣传慈善公益事业,培育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推动慈善事业良性发展;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拓展筹资渠道,加强慈善基地建设,扩大慈善志愿者队伍,广泛实施救助项目,真正发挥济危帮贫扶困、安老救孤助残的作用。
19.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对符合《长春市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案件范围的城乡困难当事人提供诉讼、非诉讼代理以及法律咨询、代书等免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20.成立统一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2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把相关救助项目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财政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等,每年要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必需的办公经费,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2.完善基层工作队伍。要依托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救助对象户数和工作任务量,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23.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相关部门要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现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达到资源共享。
24.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导向,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社会救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参与或投资兴办慈善医院、幼儿园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承担公共服务任务的企业(集团)实行对低保家庭在基本生活消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广泛组织开展慈善救助和经常性捐助活动,进一步推动社会互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25.建立健全目标监督考核机制。要把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法使用和运行安全。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