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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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濒管办
发布文号: 濒办字(200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现就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在进出口管理环节配合野外资源的保护,支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以下各款规定的范围外,对申请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因商业目的而出口野外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指鲜、冷、冻或干的尸体、胴体或肉产品);
(二)因商业目的而进口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但为发展驯养繁殖产业进口种源的情况不在此列。

二、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必备条件,仍按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职能配置的通知》(办人字(2000)49号)和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的要求执行。

三、对于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我办发出的仍在有效期之内的批准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文件和安排有关签证办事处核发涉及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通知,凡属本通知受理范围之内的依然有效,不在该受理范围内的则自动失效。
对于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已获得的仍在有效期之内的涉及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我办将按本通知规定的受理范围对其有效性进行重新确认,持证者应通过原签证机构向我办申报。经我办确认不在本通知受理范围内的,持证者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的退付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