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报告》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报告
(市物价局2001年6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旅游业的意见》,及时落实全市发展旅游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完善旅游业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旅游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1、进一步放开放活旅游业价格。旅游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增强价格的灵活性,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及各类优惠票价、自主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公园、景区主要游乐项目收费、商业性投资所建景点门票、营业性展览票价等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任何单位都不得干预、截留或剥夺企业定价自主权。
2、取消在抑制通货膨胀时期关于游乐业、娱乐业、餐饮业的综合毛利率、差价率、服务费率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废止旅行社旅游线路价格、各类临时展览门票的备案制度和餐饮连锁企业的分等定级制度。
3、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完善旅游业价格管理机制。制定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物价部门要本着有利于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原则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价格决策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引导企业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对旅游价格的管理要从定价、调价为主转到依法制定市场价格竞争规则、规范价格行为上来,集中精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鼓励企业打破部门、行业界限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自优势,灵活利用多种票价形式,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如:针对我市游览参观点多而分散、相对较小的特点试行套票制;毗邻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实行联票制。
二、依法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1、物价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政府108号令、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重要旅游价格的监测,依法规范旅游景点门票及景区内各类服务价格行为,完善旅游服务价格《监审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加大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
2、旅游业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理利润。
3、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出售旅游商品应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提供旅游服务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价应按规定使用红色标价签;
4、物价部门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下列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1)游览参观点、旅游交通运输等旅游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在节假日、旅游高峰期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的行为;
(2)宾馆、饭店、招待所乱收服务费、超范围、超标准加收服务费的,以及违反规定降低服务等次、减少服务内容,恶意降价、竞相削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旅游景区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的;餐饮、娱乐业及旅游景区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相互串通、强买强卖、欺诈宰客、牟取暴利,以折扣价、优惠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
(4)游览参观点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以及其他价格歧视行为;
(5)旅行社擅自改变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为抢占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恶意采取超低报价招徕顾客,而通过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的方式获取高额回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经营秩序的低价竞销行为;
(6)超载权限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等乱收费行为;
5、物价部门继续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认真清理涉及旅游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对国家、省、市已经明令取消的与旅游业有关的收费项目进行重新检查落实,降低旅游企业经营成本和旅游消费成本。对政府挂牌保护的旅游单位指派物价联络员,协助企业抵制“三乱”,帮助企业加强生产和经营成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用好用活价格政策和定价自主权。在旅游行业全面推行“一证一书一卡”制度和生产经营安静期制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6、进一步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机制。发挥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12358”和物价部门价格举报中心的作用,完善价格举报投诉网络,规范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充分发挥群众及社会组织对旅游业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强化价格服务职能,为深化旅游企业改革和启动旅游消费市场服务
1、把重要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纳入价格监测体系,加强旅游成本资料的调查和整理工作;通过市物价局襄樊价格信息网在互联网上发布襄樊市主要旅游价格信息,并对网上旅游信息及时收集整理,为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2、建立与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旅游招商引资相配套的重点项目价格数据库,对旅游招商引资项目、民营旅游企业、股份制旅游企业实行价费承诺制;根据需要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最终价格(收费标准)给予承诺,以促成项目的落实;保障民营或股份制企业的价格环境相对稳定。
3、积极拓展拍卖工作及价格评估、鉴证、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为旅游企业盘活整合旅游资源及联合、兼并、重组、破产、股份制改造等改革服务。
4、继续开展“收费信得过”活动,帮助企业提高信誉,共同打造我市旅游精品和品牌。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报告》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报告
(市物价局2001年6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旅游业的意见》,及时落实全市发展旅游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完善旅游业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旅游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1、进一步放开放活旅游业价格。旅游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增强价格的灵活性,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及各类优惠票价、自主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公园、景区主要游乐项目收费、商业性投资所建景点门票、营业性展览票价等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任何单位都不得干预、截留或剥夺企业定价自主权。
2、取消在抑制通货膨胀时期关于游乐业、娱乐业、餐饮业的综合毛利率、差价率、服务费率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废止旅行社旅游线路价格、各类临时展览门票的备案制度和餐饮连锁企业的分等定级制度。
3、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完善旅游业价格管理机制。制定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物价部门要本着有利于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原则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价格决策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引导企业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对旅游价格的管理要从定价、调价为主转到依法制定市场价格竞争规则、规范价格行为上来,集中精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鼓励企业打破部门、行业界限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自优势,灵活利用多种票价形式,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如:针对我市游览参观点多而分散、相对较小的特点试行套票制;毗邻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实行联票制。
二、依法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1、物价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政府108号令、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重要旅游价格的监测,依法规范旅游景点门票及景区内各类服务价格行为,完善旅游服务价格《监审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加大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
2、旅游业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理利润。
3、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出售旅游商品应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提供旅游服务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价应按规定使用红色标价签;
4、物价部门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下列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1)游览参观点、旅游交通运输等旅游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在节假日、旅游高峰期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的行为;
(2)宾馆、饭店、招待所乱收服务费、超范围、超标准加收服务费的,以及违反规定降低服务等次、减少服务内容,恶意降价、竞相削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旅游景区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的;餐饮、娱乐业及旅游景区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相互串通、强买强卖、欺诈宰客、牟取暴利,以折扣价、优惠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
(4)游览参观点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以及其他价格歧视行为;
(5)旅行社擅自改变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为抢占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恶意采取超低报价招徕顾客,而通过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的方式获取高额回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经营秩序的低价竞销行为;
(6)超载权限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等乱收费行为;
5、物价部门继续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认真清理涉及旅游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对国家、省、市已经明令取消的与旅游业有关的收费项目进行重新检查落实,降低旅游企业经营成本和旅游消费成本。对政府挂牌保护的旅游单位指派物价联络员,协助企业抵制“三乱”,帮助企业加强生产和经营成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用好用活价格政策和定价自主权。在旅游行业全面推行“一证一书一卡”制度和生产经营安静期制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6、进一步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机制。发挥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12358”和物价部门价格举报中心的作用,完善价格举报投诉网络,规范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充分发挥群众及社会组织对旅游业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强化价格服务职能,为深化旅游企业改革和启动旅游消费市场服务
1、把重要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纳入价格监测体系,加强旅游成本资料的调查和整理工作;通过市物价局襄樊价格信息网在互联网上发布襄樊市主要旅游价格信息,并对网上旅游信息及时收集整理,为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2、建立与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旅游招商引资相配套的重点项目价格数据库,对旅游招商引资项目、民营旅游企业、股份制旅游企业实行价费承诺制;根据需要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最终价格(收费标准)给予承诺,以促成项目的落实;保障民营或股份制企业的价格环境相对稳定。
3、积极拓展拍卖工作及价格评估、鉴证、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为旅游企业盘活整合旅游资源及联合、兼并、重组、破产、股份制改造等改革服务。
4、继续开展“收费信得过”活动,帮助企业提高信誉,共同打造我市旅游精品和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