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做好退伍军人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4:37:43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0]67号

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ぉ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199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0]4号》ぉ精神,现就抓紧做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山西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和安置条例〉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市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退伍军人接受安置任务在2000年10月底前顺利完成。

二、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承担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经济处罚,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其档案转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对已分配工作,因单位拖延接收而造成退伍军人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三、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予以照顾。从2000年起,各地要公开量化指标,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条件具备时,可用计分的形式确定退役士兵的分配去向,要改变子女回父母所在单位的习惯,体现区别安置的原则。

四、认真落实退伍军人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有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将其辞退。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投入。一是确保安置工作经费。二是对属组织原因未能使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要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补助费。三是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给予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四是对特等、一等伤残军人,要安排好他们的住房和生活。

六、积极实施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对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计划的,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同意,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需向安置部门缴纳不少于5万元的有偿转移金,用于扶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对超额承担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的补贴。

七、继续加大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力度。进一步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不断完善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和职能,坚持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要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要帮助解决好带病回乡、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妥善安置退役士兵,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优,是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措施、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此项任务顺利完成。
今年年底前,市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全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将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追究,对确保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正常进行,依法保证退役军人第一次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