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安全事故的四大因素有:
(1)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等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或强度不够等状态;
(3)管理上的缺陷。技术和设计上缺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人员安排不当、劳动组织不合理等缺陷;
(4)不安全的环境因素。照明不足、通风不足,温度、湿度不良,过度噪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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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