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