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15: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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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潮府〔2006〕25号
印发《潮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潮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潮州市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潮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市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管理全市名人档案。
第三条我市名人档案由市档案馆名人档案库永久保存。
第四条入库名人档案人物范围为:历代潮州籍或曾在潮州辖区有重大影响,作出重要贡献的非潮州籍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具体收录标准为:
(一)政界: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和其他著名政治活动家〔包括副市级(司、局级)以上党政官员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著名无党派人士〕;
(二)军界: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正师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指挥家或军事理论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者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国家专家、学者;
(五)文教体育卫生界:有深厚造诣、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医学家及获得全运会、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教练员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在港澳台地区或侨居国有较高名望的潮裔华侨领袖、社团首长及外籍潮州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较高社会声望的慈善家;
(十)我市的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革命先烈。
第五条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自传、传记、回忆录等生平材料;
(二)反映名人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材料;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影片、影牒、照片)实物等;
(七)名人口述由他人整理、经名人本人认可的材料等。
第六条收集名人档案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的规定,由市档案馆征集;
(二)有关机构(团体)向市档案馆移交;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卖;
(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的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市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第七条市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应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市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市档案馆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市档案馆应与寄存人签订寄存协议书,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卖名人档案,市档案馆应与出卖者签订买卖协议书。
第十一条市档案馆应组织专家组对收集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去伪存真,分类保管。
第十二条名人档案应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和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市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运用先进设备和手段进行科学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馆藏名人档案可应用于: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档案;
(七)已向社会公开的名人档案,供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用。
第十五条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全部或部分不公开的,应将不公开部分的资料保密或控制利用范围(对象)。
第十六条属有关机构及本人或亲属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当事人有优先及免费利用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