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6: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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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委办[2006]13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罐车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事故,确保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环节的安全,从即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在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落实从业单位主体责任,重点打击超载行为,彻底整改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发生事故。

二、专项整治重点和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以加强源头控制为突破口,以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充装单位为重点,以打击超载为主要目标。督促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审查充装单位资质,查处无资质充装。
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相关资质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无资质充装单位。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于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操作人员,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
(二)开展安全标准化,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充装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宣传、贯彻落实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和国家标准,指导督促充装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的查验、核准和记录等相关制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从本质上提升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狠抓源头管理,实现综合治理。
充装单位要检查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证明,检查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的照片是否一致,并做好查验记录。运输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规定的安全监控定位系统。
(四)建立卸载基地,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摸底调查,选择有条件的充装、储存单位作为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旦发现违法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安全卸载危险化学品。以此彻底杜绝仅罚款、不卸载的现象。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
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自查阶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一次自我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设备,在8月31日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二)抽查阶段(200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安监、技监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抽查,对企业的自查情况、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验收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自查、整改和各区(县)抽查情况作验收并作专项整治工作总结,12月31日前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报告。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标准,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管、技监和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调行动,落实责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统一部署与具体落实相结合,部门协调与各方联合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安全监管、技监和交通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指导、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整改。各区(县)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充装单位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重点检查:
1.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的充装记录,严格检查槽罐车荷载的审核情况,是否有超载现象,是否按操作规范充装。是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充装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充装前要做好以下安全检查:运输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的设置情况。如发现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充装。
3.危险化学品充装设施设备是否有老化、超限使用的现象,槽罐车是否有跑、冒、滴、漏情况,充装场地雨水、污水排放无分隔分离措施;
4.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必须采购和使用由定点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
5.加快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在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应用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的全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