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0: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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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公传发[2006]26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省一些地方火灾事故频发,特别是气候转暖,重大火灾事故呈多发态势。3月26日,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东庄村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30平方米,造成6人死亡;3月27日,嘉兴市秀州区王店正峰化工公司原料储罐发生火灾,因扑救及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该些火灾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并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章猛进,副省长金德水等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为做好春季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现就切实做好春季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消防安全工作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每家每户,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讲政治、保安全、促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入分析研究当地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和对策,切实履行好各自消防安全监管职能,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火灾特点,特别是当前正值清明节前后,群众扫墓活动增多,要切实做好林区的防火工作。要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别是要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等基层单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吸取台州市'3?2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联合相关部门扎实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企业,小旅馆、小企业、小作坊、小化工、小娱乐场所、小饭店等'六小'和无营业执照、无名称、无税务登记等'三无'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活动场所,以及外来农民工居住集中的出租房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公安机关要将检查工作落实到基层公安派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检查工作落实到乡镇安监中队(站),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抓紧建好行政村'六合一'安全员队伍,明确安全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到消防安全工作中去,促使各地、各单位主动发现,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工作氛围。各地检查以自查为主,4月中旬,省里将组织重点抽查。 
三、严格消防监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和安监中队(站)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加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督促力度,切实消除社会面上的火灾隐患,有效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要严格督促单位及时整改;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该关的要关,该罚的要罚,防止养患成灾;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的,要即时提请政府,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停产停业,确保安全;对无营业执照、无名称、无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和教育力度。要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争取在农村广播站、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告栏等阵地,开辟消防宣传专栏的形式,大力宣传典型火灾案例、消防法律法规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常识,普及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常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努力提升全社会防御火灾的水平。 
五、重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预防和遏制农村火灾多发,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抓住实施《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这一契机,主动当好政府参谋,推动各地加快建队速度和建队质量,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消防自防自救网络。要重视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人员的值班和器材装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挥应有作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