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据统计,1996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45亿元。同期,全国保险业的火灾赔款与给付逐年增加。为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1995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出了要求。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强制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 以及落实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建议,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决定,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创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服务,努力为群众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保障。
二、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
(一)保险业要着力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结合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应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增加保费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降低或退还相应保费。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交流作用,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调研和信息交流,并积极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情况,协调行动。
(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两类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中,要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加强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预防对策;要鼓励探索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开展损失勘查应依法提供条件。同时,要积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防灾防损和评估定损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三、积极促进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各地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具体标准和条件等由各地确定。各地要紧紧依靠政府领导,认真研究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在体制、机制方面取得创新,尤其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保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切实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开展。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将对各地尤其是已开展试点工作的上海、深圳、天津、吉林、重庆、山东等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调研,不断总结经验,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据统计,1996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45亿元。同期,全国保险业的火灾赔款与给付逐年增加。为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1995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出了要求。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强制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 以及落实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建议,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决定,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创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服务,努力为群众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保障。
二、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
(一)保险业要着力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结合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应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增加保费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降低或退还相应保费。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交流作用,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调研和信息交流,并积极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情况,协调行动。
(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两类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中,要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加强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预防对策;要鼓励探索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开展损失勘查应依法提供条件。同时,要积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防灾防损和评估定损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三、积极促进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各地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具体标准和条件等由各地确定。各地要紧紧依靠政府领导,认真研究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在体制、机制方面取得创新,尤其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保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切实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开展。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将对各地尤其是已开展试点工作的上海、深圳、天津、吉林、重庆、山东等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调研,不断总结经验,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