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防政发〔2009〕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防城港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应予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转业士官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第四条 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需经接收安置地的人民政府或民政安置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在报到后的正常安置年度7月底前向接收安置地民政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民政安置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核定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接收安置地的民政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和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意见。
(二)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
(三)与接收安置地的民政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民政安置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到指定的财务处或金融部门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民政安置部门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七条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筹集:一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给予安排;二是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向民政安置部门申请有偿转移安置,每转移一个退役士兵收取5万元有偿转移金,所收取的有偿转移金,列入自谋职业补助金或向转移接收安置的单位作为安置补偿金使用。
第八条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发放。
(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0%发放。
(三)转业士官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0%发放。
(四)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五)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实业或从事各项服务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制定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手续上的简化。
第十条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民政安置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中心,或教育部门管理的职校、技校等培训机构,组织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为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安置工作改革,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将农村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经费每人3000元以下的由各级财政负责,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到本市范围内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办理求职登记手续。自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三年内凭求职登记证免费参加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举办的各类招聘会,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民政安置部门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免费保管三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十四条 对招聘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接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安置部门开具的《防城港市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到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落户。已婚的允许其到配偶所在地落户,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变迁的允许其到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列入编制内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安置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退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作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或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情况以及其它安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此前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符合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 防政发〔2009〕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防城港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应予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转业士官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第四条 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需经接收安置地的人民政府或民政安置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在报到后的正常安置年度7月底前向接收安置地民政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民政安置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核定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接收安置地的民政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和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意见。
(二)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
(三)与接收安置地的民政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民政安置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到指定的财务处或金融部门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民政安置部门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七条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筹集:一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给予安排;二是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向民政安置部门申请有偿转移安置,每转移一个退役士兵收取5万元有偿转移金,所收取的有偿转移金,列入自谋职业补助金或向转移接收安置的单位作为安置补偿金使用。
第八条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发放。
(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0%发放。
(三)转业士官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0%发放。
(四)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五)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实业或从事各项服务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制定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手续上的简化。
第十条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民政安置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中心,或教育部门管理的职校、技校等培训机构,组织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为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安置工作改革,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将农村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经费每人3000元以下的由各级财政负责,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到本市范围内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办理求职登记手续。自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三年内凭求职登记证免费参加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举办的各类招聘会,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民政安置部门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免费保管三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十四条 对招聘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接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安置部门开具的《防城港市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到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落户。已婚的允许其到配偶所在地落户,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变迁的允许其到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列入编制内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安置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退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作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或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情况以及其它安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此前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符合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